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罚决委(香河)〔2024〕06002号 凯威(廊坊)家具有限公司: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1024MA07YL3J0D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 冯海南 地址: 香河县环保产业园区庞营村双安路北侧 根据 检查发现 ,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12日对你(单位)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(单位)底漆房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作业,配套的光氧设备已运行,水帘柜内无水,未运行,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。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。有关事实有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《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、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。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(单位)下达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廊环罚告委(香河)〔2024〕06002号,告知你(单位)有陈述及申辩申请权。你(单位)在接到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及申辩申请,视为你(单位)放弃此权利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》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(大气类)序号40:1、裁量要素:对环境影响程度,判定标准:“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但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、 设施的”取值25%;2、裁量要素:违法频次,判定标准:“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”取值5%;3、裁量要素:整改情况,判定标准:“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”取值0%;4、裁量要素:配合调查取证情况,判定标准:“配合检查的”取值0%;5、裁量要素: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,判定标准:“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”取值0%;”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 罚款(大写)陆万元整。 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(地址:香河县新华大街87-1号),账号100242827890010001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 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 罚没许可证编号:060000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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